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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消委会去年受理近2000件投诉 挽损287.81万元

2015-03-12 14:46:13  来源:福州新闻网
  

  案例五:手机三包期限撞法定假日顺延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29日,林先生在茶亭某店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享保修一年。其在2013年12月22日发现手机音量键失灵,送去售后维修,维修人员未做技术检测,仅按了几下表示没有问题,且未做维修登记。

  29日,林先生再送维修,维修人员告知过保,不予维修,遂打电话向其总部投诉,该售后称要向上级反映,申请维修。

  林先生在2014年1月1日取机发现其未做任何维修,工作人员表示过保不予维修。1月2日,林先生向福州市消委会投诉。

  调处过程:

  接到投诉,福州市消委会介入调解。

  经了解,该售后称林先生22日送去维修未做登记,只能以29日为准,而保修期限截止日为28日,遂不予维修。

  工作人员指出:“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29、29日为法定休假日,因此保修期应顺延至30日。

  经调解,该售后维修部为消费者更换一部新手机。

  案例评析: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8条规定,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本案中,林先生购买的手机三包期应当在2013年12月28日失效,但是该年的28、29日为法定休假日,因此保修期应顺延至30日。林先生29日送修的手机仍然在保修期内,售后应当予以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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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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