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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消委会去年受理近2000件投诉 挽损287.81万元

2015-03-12 14:46:13  来源:福州新闻网
  

  福州新闻网3月12日讯(记者 邱陵)12日,记者从福州市消委会了解到,2014年,福州市消委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992件,解决结案1977件,结案率99.25%,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87.81万元,其中欺诈行为得到加倍赔(补)偿有55件,加倍赔(补)偿金额3.8万元。福州新闻网记者从2014年的案例中摘选部分,以飨消费者。

  案例一:电视样机称新机 涉嫌欺诈

  案情简介:

  2014年7月5日,陈女士在长乐市某电器商场购买一台价格5100元的55寸彩色电视,由于当天店里只有一台样机,陈女士要求必须是新机,该店售货员说可以保证是新机,于是陈女士当场付款并开了发票。次日,商场送货上门并进行安装。安装后,陈女士发现,这台电视机不需要调试频道就能直接观看,电视机后面的条形码与包装箱的条形码完全不符,是陈女士在店里暗中做过记号的样品机。7月10日,陈女士投诉要求按照新《消法》规定赔偿。

  调处过程:

  长乐市消委会接到投诉后,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的调查了解,确认陈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工作人员指出:商场涉嫌欺诈,根据新《消法》规定应3倍赔偿损失。商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联系陈女士的熟人进行和解。

  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最终达成退货还款并按一倍赔偿陈女士5100元。

  案例评析: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本案中,商家利用展示样品电视机顶替新电视机销售给陈女士,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涉嫌欺诈行为,陈女士的合法诉求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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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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