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消委会去年受理近2000件投诉 挽损287.81万元
2015-03-12 14:46:13 来源:福州新闻网
案例二:网购汽车引纠纷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20日,颜先生在某网站某汽车旗舰店订购了团购价3000元的品牌汽车,并付款。其后,一直与卖家无法取得联系。
直至24日晚上7点,卖家点了发货,颜先生再次联系卖家,仍不被理睬。之后,一直没有人通知颜先生,前去交车。于是,颜先生向消委会投诉,要求对方履约。
调处过程:
闽侯县消委会接到投诉,介入调解。通过走访某汽车厂家了解到,该厂委托某网站为其做3000元订购汽车的广告。20日凌晨,网站被黑客入侵,将“订购”改成“团购”,至21日8点上班时,网上已有60多位消费者下单购买。
工作人员指出:网站出现“团购”字眼,责任不在消费者,要求厂家尽快向消费者做出解释,并同意消费者退款。
但双方在退款环节再次出现分歧。某网站要求颜先生在退款理由中填写“收到的物品有破损”,颜先生则认为,自己并未收到物品,为何要承认收到,拒绝填写。
经了解,由于某网站规定,“网店不发货或无理由退款,必须承担货款30%的赔偿。”此投诉以60位消费者计算,厂方要承担5.4万元的赔偿。
工作人员介入调解,指出:其一,新《消法》规定,网购商品七天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其二,某网站必须承担广告信息被修改的责任,厂方应与某网站做好沟通。最终,颜先生获得全额退款。
案例评析:
新《消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本案中,厂方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要求消费者以“收到的物品有破损”作为退款理由,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拒绝。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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