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有偿家教为何屡禁不止 相关规定成一纸空文
有偿家教违反哪些规定
李红表示,为了遏制有偿家教风气的蔓延,2008年,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各教育部门,“自觉抵制有偿家教”。2014年,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明确中小学教师“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属于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对此,郑春乃补充说,2015年6月29日,教育部专门发布《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列举了有偿家教的形式并明令禁止,即“六条禁令”:严禁中小学校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严禁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严禁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而各地也纷纷出台意见、措施整治有偿家教。郑春乃告诉记者,很多地方性法规对有偿家教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据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布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义务教育条例或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中,已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地方性法规中对禁止有偿补课作了规定。例如《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等均明文禁止有偿家教。
那么,对于违反禁止有偿家教规定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置?
郑春乃介绍,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规定,学校属于公益事业单位,教师属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此,中小学教师应当遵守国务院制定的《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给予处分。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也规定,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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