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进行园林绿化建设,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下一个绿化季节。
园林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范围。
第十八条绿化建设费用,应当列入各项建设项目总投资。高层建筑不得低于土建工程总投资的百分之一,非高层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二。
第十九条居住小区、商住楼等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该项目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树木保持距离。
供电、通信、供水、排水、燃气、市政等单位敷设各种管线和建设公用设施,影响园林绿化的,在设计中和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未按照规定采取保护措施,造成树木倒伏、死亡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园林绿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园林绿化企业的诚信档案,并及时公布有关信息。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二十二条推广桥梁绿化、水体绿化、护坡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绿化。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实施屋顶绿化。
新建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开发利用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和园林绿地使用功能。
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之日起半年内未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建设单位或者收储单位应当进行简易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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