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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末民间借贷纠纷骤增 夫妻之间借钱离婚时要还

2015-01-06 10:32:00  来源:福州晚报
  

  【案例五】

  保证期内未讨债保证人可以免责

  被告闫某利于2010年10月11日向原告林某华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的月利率为1.2%,6个月内还清。同时,林光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了字。

  借款后,两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林某华告上法庭。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对保证人林光的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林光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被告在借款时未约定保证期间,被告林光的保证责任期间应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但原告未在此法定期间要求林光承担保证责任,林光的担保责任免除。该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林光承担连带偿还债务的诉请。

  【法官提示】

  借钱给别人时要注意四个问题

  首先,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要考虑、考查借款人的信用程度和偿还能力,问清、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诈骗等非法活动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不但将失去“债权”保护,而且还要面临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要订立书面协议,并注意妥善保存。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民间借贷关系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没有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出借人就会因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另外,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借款的数额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规定的主要内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般要对借款数额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一般来说,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出借人。但是,现实中有的出借人为了确保利息回收,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如果出借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则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最后,发生逾期还款或付息情况时要及时催讨。出借人在起诉时要注意我国法律关于两年诉讼时效的规定。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由此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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