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民间借贷纠纷骤增 夫妻之间借钱离婚时要还
2015-01-06 10:32:00 来源:福州晚报
【案例二】
持假借条虚假诉讼最终被处罚款
2009年12月12日,原告林某明因与被告詹某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至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林某明持两张借条,主张詹某萍分两期向其借款80万元。其中,2006年12月27日借款20万元,2007年2月18日借款60万元。他还称,这两张借条形成的时间均为借条上的落款时间。
被告詹某萍对借款的事实没有异议,为此还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原告出具的收据一份,以证明原告收到其支付的借款利息9000元。
案件审理期间,詹某萍的债权人阮某妹、陈某玉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他们认为,这两张借条都是假的,并申请对两张借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年份鉴定。
城厢区法院委托福建澄源司法鉴定所对原告持有的两张借条的书写时间进行年份鉴定。鉴定意见为:詹某萍出具的两张借条上的笔迹是同一时间所写,其形成时间与借条标称的时间不符。
经质证,原告林某明对该份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没有异议,并承认这两张借条是为了参与对詹某萍的债权分配而制作的。他向一审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詹丽萍的起诉,并表示愿意承担鉴定费1.3万元。
莆田市城厢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说法与司法鉴定意见不符,因而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虚假的。虽然原告在对该份鉴定意见书进行质证后当庭表示自愿撤回起诉,但因其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他提供虚假借条起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不准予其撤诉申请,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林某明的诉讼请求。而被告詹某萍对原告林某明提供的虚假借条,当庭表示没有异议,可以认定其与原告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情形,也属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该院为此作出民事制裁决定,对原被告各处以罚款5000元。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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