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民间借贷纠纷骤增 夫妻之间借钱离婚时要还
【案例三】
夫妻之间借钱离婚时也要还
施某林与陈某梅于2002年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生活。2008年2月4日,他们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月20日,施某林向陈某梅出具一张欠条,上面写明向对方借款2万元。
2013年10月,施某林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泉州市泉港区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陈某梅则主张施某林欠其个人债务2万元,要求返还。施某林对欠条和借款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但认为借款系用于购置轿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因而不应另行由其偿还该借款。
泉州市泉港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施某林向陈某梅借款并出具欠条的行为,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在离婚时应按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该院遂在判决准予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判令施某林偿还陈某梅借款2万元。
【案例四】
借条金额漏“万”字仍需偿还15万元
2011年2月底,邱某华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刘某城借款15万元。刘某城分两次将15万元付给对方。
2011年3月16日,邱某华补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刘某城借人民币壹拾伍元正,利率2%(每月叁仟元正),借期壹年,借款人邱某华,2011年3月16日”。
邱某华借款后未支付利息,刘某城于2013年9月起诉至永安市法院,要求邱某华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并向法院提供了证据。
邱某华辩称,该借条不真实。2011年3月16日,他到刘某城办公室泡茶闲聊时,曾向刘某城请教如何书写借据,自己按照刘某城的口述内容随手练习书写了几张借条后,随意丢弃到垃圾桶。未曾想到,刘某城将借条从垃圾桶捡起作为起诉依据。此外,即便借条是真实的,借条上书写的金额是人民币“壹拾伍元”,也只能证明其向刘庆城借款15元,而非15万元。
永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分析判断,该份借条可认定系邱某华书写时存在笔误,对本案15万元的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而被告邱某华的辩解证据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据此,该院判令邱某华应偿还刘某城15万元借款及相应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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