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调整自贸区51项法规 厦门外商迎来新机遇
-国务院调整自贸试验区51项法规,缩小限制范围
-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为您独家解读
厦门日报讯(本组文/本报记者崔昊)国务院日前发文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等18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4件国务院文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等4件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这一文件的发布突破了哪些制度藩篱,厦门自贸片区外商投资企业将收获哪些利好,对我市重点培育打造的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带来哪些机遇?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独家解读外商投资新机遇,让投资者便捷地找到自贸试验区新增外商投资机会。
按照《国务院决定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目录》(简称《目录》),一共调整了51项法规规定,主要包括两大方面内容:一是在自贸试验区内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在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改为外商投资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二是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部分内容,明确四大自贸试验区内涉及航空、海运、旅游、文化等领域的开放内容。
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是继2015年4月国务院决定在四大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以来,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进一步厘清在现有法律条文中对外商投资的相关限制,接轨国际惯例,缩小限制范围,开放度进一步提升。
外商投资新机遇一览
能源类
涉及能量型动力电池制造、生物液体燃料生产等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的制造与研发;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的制造。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
交通类
涉及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综合水利枢纽、船舶管理与运输等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在负面清单中要求,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企业,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公共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船舶运输业务,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加快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创新,基于对等原则逐步放开船级准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投资设立航空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项目;放宽外商投资通用飞机维修由中方控股的限制;取消外商投资飞机维修承揽国际维修市场业务的义务要求。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
鼓掌
0人 -
愤怒
0人 -
开心
0人 -
难过
0人 -
惊讶
0人 -
恐怖
0人 -
点赞
0人 -
蜡烛
0人
- 福网推荐
- 社会
- 时政
- 天下
- 口腔
- 日新闻排行榜
- 周新闻排行榜
- 月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