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发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两个文件征求意见总体情况分析报告》
(九)驾驶员权益保障问题(共242条)
1.关于签订劳动合同(64条)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接入平台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与接入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主要观点1:平台应当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19条)
理由:
(1)不论巡游车还是网约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都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特征,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驾驶员应依法享受保险、休假权等劳动权利,签订劳动合同有利于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
主要观点2:不应规定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45条)
理由:
(1)对于轻资产模式下的网约车平台企业,要求其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将增加经营管理成本,改变了轻资产的互联网模式,与共享经济思维不符。
(2)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之间可能只是经济合作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应“一刀切”规定网约车经营者必须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
2.关于承包费协商机制(99条)
《指导意见》第七条:“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
主要观点1:应当建立承包费协商机制(71条)
理由:
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承包费,且根据实际的经营状况动态调整,既有利于降低驾驶员的经营负担,又有利于保持经营者合理收益。
主要观点2:承包费应该由政府确定(28条)
理由:
(1)驾驶员与出租汽车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不具有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的条件。
(2)各地的协会、工会组织不健全,无法组织驾驶员与出租汽车企业开展集体协商。
3.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的劳动保障(79条)
主要涉及驾驶员的社会保障、工作强度、职业病防护等方面。“驾驶员工作强度大、工作时间长,没有职业体面感,相对收入低。”“常年跑出租,让我们老司机身患多种职业病,腰椎肩周炎等疾病非常普遍。希望在养老保险等方面的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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