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多户村民成“隐名股东” 8000多万血汗钱蒸发
合法权益岂容损害?
19户村民向法院告诉: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从没召集过股东大会,也没通报过水电站的经营情况,更没给小股东分红。几年时间里,他们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一无所知;前往公司索讨红利,总是被“水电站亏损”一句话搪塞回去。“我们投入的钱,等于打一个水漂!”让村民们忍无可忍的是,余深宝名下原属于小股东们共同拥有的40.3%的股权,早在一年多前已被非法转让!
19户村民因此心急如焚,委派代表向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提出查账的书面请求。法院庭审查明:2014年4月8日,原告去函要求查账,并要求被告在4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但被告至今未予答复,也没有说明理由。
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在一审庭审质证过程中,被告律师以“邮件寄送地址非公司法定住址”为由否认被告收到原告的函件。殊不知,原告经由EMS快递发往旺源水电站和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的两路邮件,其下落是可以全程跟踪的,查询签收人的笔迹和身份证号码确证被告收到了原告的函件。法官如此提醒被告律师:法院
的文书也是通过这个途径送达的。“如果连法院文书都没有收到,你今天怎么站在辩护席上?”
被告律师在一审庭审辩论过程中还质问:想了解公司经营状况,查阅公司每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就可以了,原告想查阅公司的财务账簿是不是有其他不正当目的?
据此,法官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查账“有不正当目的或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此,法官认为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9月11日的开庭中,法官宣判如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提供2010年10月10日至今的会计账簿、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19名股东及其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固有的重要权利,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叶知年说,“特别对于中小股东来说,由于他们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
营管理,很难掌握公司的运行状态,如果不能顺利行使知情权,其分红权等利益实现更是步履维艰。所以 《公司法》 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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