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多户村民成“隐名股东” 8000多万血汗钱蒸发
偷卖股权涉嫌侵占
“我们辛辛苦苦攒下的146万元血汗钱打了水漂!”李朝营痛诉道,“最令我们不满的,是被告偷偷将股份卖了!”
庭审结束后,李朝营拿着李弥余、余深宝私自与林某春、余某德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气愤地说:“他们无权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这样做!”
买了余深宝股权的林某春也在庭下旁听。庭审结束后,林某春一脸无奈地对记者说:“我也是受害人。我是依法购买的股份,没想到扯进了这场官司。购买股份之前,我根本不知道李弥余、余深宝做过这些事!”
福建师大法学院教授丁兆增分析认为,此案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他分析道:
第一,原来说好的“集资借贷款项”变成了“投资黄埔溪旺源水电站款项”,如果有充分的证据来说明,那么这种行为就属于欺诈。村民们因李弥余和余深宝的故意错误陈述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从而做出了并非本意的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此,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有证据,村民们可以要求“退股”。
第二,李弥余和余深宝无权剥夺村民们作为股东的权利,除非各方已签订代持股转让协议等文件,否则,李弥余和余深宝无权把股权只登记在自己名下。
第三,李弥余和余深宝已涉嫌侵占。刑法上的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就本案而言,李弥余、余深宝私自与林某春、余某德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余深宝名下原属于小股东们共有的40.3%股权作价3304.6万元尽数转让给林某春、余某德。这种转让行为是在股东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后期也无告知村民的意思。很明显,被告已将此财物占为己有。因此,被告偷卖股权的行为已涉嫌侵占。
究竟19户村民最后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报将继续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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