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多户村民成“隐名股东” 8000多万血汗钱蒸发
支持小股东维权,查账!
——“小股东诉求知情权八闽第一案”一审宣判纪实
福建日报9月17日讯(记者 陈旻 林姗)古田县杉洋镇杉洋村19户村民诉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侵害小股东知情权案,8月18日在闽侯县人民法院开庭。此案被称为“小股东诉求知情权八闽第一案”,经本报报道(8月20日视点版 《还我知情权——小股东诉求知情权八闽第一案庭审纪实》)、最高人民法院所属中国法院网等众多网站转载后,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9月11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开庭,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村民代表李朝营双手捧着法院的判决书,激动地对本报记者说:“感谢法律还我们公道! 感谢人民法院主持公正!”
合法身份岂容否认?
法庭上,审判长宣读 《判决书》指出:“2010年10月10日至今,本案中原告即十九名股东持有被告颁发的股权证,可以认定原告具有股东的身份,依法享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对公司事务的知情权……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知情权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法的股东身份得到认定,给了我们很大的宽慰。”村民代表李朝营说。
据悉,2006年9月,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弥余、余深宝到古田县杉洋村融资,两年内向数十户村民先后集资200多万元。然而,给村民的收款收据却写成“投资黄埔溪旺源水电站款项”。2010年10月10日,经过村民的不断交涉,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将这些集资款变成了股金,给每户村民颁发了数额不同的股权证。记者看到,李朝营手持的19份 《旺源水电站股权证》,每一份都载明了出资人、证号、投资总额(包括现金出资和贷款配额),如“出资人李金才,证号第0073号,投资总额6.975万元,其中现金出资3万元,贷款配额3.975万元”;同时盖有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公章,并由两大登记股东李弥余、余深宝亲笔签字确认。
而在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中,仅有李弥余、余深宝两大股东。因此,尽管19户村民手持该公司颁发的股权证,在一审的庭审中,被告的辩护律师一直坚称“在公司档案里查询不到原告的股东身份,且股权证上法人的签字也不好确认”,拒绝承认19户村民的股东身份。
股权证明明是闽侯县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颁发的,白纸黑字、公章签名,这些也敢否认? 村民代表李朝营愤怒地斥责被告:“这跟抢劫有什么区别!”
著名民法专家、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叶知年说,股权证是股东出资到位以后由公司向股东签发的证明股东身份的凭证,19户村民持有的股权证足以证明他们的合法股东身份。
福建师大法学院教授丁兆增则分析认为,有这么多村民投资兴源水力发电有限公司,出资之后、颁发股权证的同时,李弥余、余深宝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也就是说,李弥余、余深宝两人无权将所有人的股权都登记在自己名下。“他们这么做,是违法的!”
叶知年还说,19户村民无论如何都是股东,尽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仅有李弥余、余深宝两人,也否定不了19户村民的“实际出资人”权益。
“还19户村民的合法股东身份,法院的判定是公正的!”叶知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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