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私刻公章与运营商签合同 业委会要求其退钱
福州新闻网4月22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核心提示:
小区里的业主很分散,大家又各忙各的事,碰上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损害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个别人乱占小区公共场所等问题,该如何有效维权呢?这就离不开作为小区“掌舵人”的业主委员会。
近年来,福州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小区开始成立业委会。如何避免业委会变成个摆设?如何通过业委会有效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就此,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市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替众业主向承包人讨钱
2011年10月,鼓楼区陆庄花园业主委员会与胡女士签订《物业项目委托代管经营管理合同》,将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和经营委托给她,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间,胡女士可以收取物业服务费、小区车位改造之前的停车费及其他场地费等经营收入,用于支付管理费、员工的工资福利以及小区所有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绿化养护费、保洁用品、办公用品等日常开支。
合同期满后,胡女士和陆庄花园业委会解除了经营管理合同,并办理了移交手续。
业委会在接手管理陆庄花园后发现,2010年年底,胡女士利用职务之便私刻了业委会的公章,与电信运营商签订了协作协议。在这份协议中约定,电信运营商每年向陆庄花园业委会支付管理费4200元和设备箱电费每个月420元,机房用电按实际产生的量计费。此后,胡女士用私刻的公章,假借业委会的名义收取了电信运营商支付的2011年和2012年的管理费和电费共1万多元。
业委会认为,胡女士无权占有这两年的管理费和电费,要求其退钱。遭拒后,业委会将她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胡女士辩称:她与业委会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陆庄花园所有场地的经营收入都属于她,用于支付公用水电费用及员工的管理费。她不可能退出这些钱。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胡女士取得电信运营商缴纳的管理费和电费是否合法有据。她将小区内的物业基础设施提供给电信运营商使用,以收取管理费和电费,应属于她和业委会签订的《物业项目委托代管经营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场地费等经营收入”。虽然她私自制作印章并以业委会名义与电信运营商签订合同,但这不影响诉争费用属于“其他场地费等经营收入”的性质。胡女士收取的管理费和电费基于当事双方的合同约定,具有合法的依据。
据此,该院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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