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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为捞鱼“投毒”死鱼近3万斤 鱼塘主索赔成功

2015-03-18 07:30:38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律师说法

  相关社会组织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丁文辉认为,根据我国现有法律,对于污染环境者,要承担诸如排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制生产、责令停产整治、责令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对污染环境的加害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即由污染环境的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这不等于说,受害人一点举证责任都不必承担。受害者如果要打官司,要注意收集以下两类证据:一是污染环境者排放、倾倒、处置相关污染物的证据;二是受害者因污染环境者排放、倾倒、处置相关污染物而导致自身人体健康或财产权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证据。

  针对很多市民关心的如何提起公益诉讼的问题,丁律师解释说,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目前能够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仅限于《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社会组织以及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相关部门,公民作为自然人是无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公民如果发现破坏环境的行为,可向相关社会组织提供线索,让他们代为提起公益诉讼。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文 陈晓珊/制图)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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