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为捞鱼“投毒”死鱼近3万斤 鱼塘主索赔成功
案例二:开矿导致水田荒废 企业要赔村民损失
陈先生等16名原告系罗源县洪洋乡洋中村第三村民小组的村民,在村里共承包了54.2亩水田,以种田为生。
同村的张某于2005年底注册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罗源县洪洋乡某饰面花岗岩矿,开始露天开采饰面花岗岩矿。
此后后,陈先生等村民发现该矿对他们正常种田造成巨大的影响。张某不顾村民们的阻拦,直接将矿山废弃土石碴倒在矿山下方村民们承包的土地上,导致村民修建的水坝被压毁,无法蓄水。因水利设施被毁,陈先生等16名村民种的35亩水稻田无法灌溉,被迫废弃达三年之久。
陈先生等人多次找张某交涉,都没有结果。在此情况下,陈先生等16人将开矿企业和张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其立即清理矿山遗留的废石,修复因矿山废石压毁冲垮的水利设施,解决村民灌溉问题,同时赔偿经济损失。
罗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各方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陈先生等原告诉请被告清理土地上的废石,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承包的农田土地上存有废石,因此对于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废弃于山林中的废石,因涉及矿石开采及废石堆放审批的职权,应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予以管理和处置。原告诉请被告修复因被告矿山废石压毁的水利设施,因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水利设施形成的过程、原状及损毁程度,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这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张某在洪洋乡洋中村开办采矿场,本应与当地村民充分沟通,平等协商处理好废弃矿石的堆放及处置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和调查的客观事实,被告开采矿石及倾倒废石的行为确实对原告的水田引水灌溉造成不利影响。原告提交了承包田所在地洋中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实了自2012年起其承包的35亩水田完全无水灌溉,导致无法种植的事实,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据此,该院判令开矿企业和张某应赔偿陈先生等16人荒废农田导致的损失11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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