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人为捞鱼“投毒”死鱼近3万斤 鱼塘主索赔成功
2015-03-18 07:30:38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晚报
案例三:污染农田不光赔钱 还要恢复原状
2013年,福州京台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台公司”)在闽清东桥段南坑村施工。由于该公司擅自改变原有雨水汇集方式或排放路径,导致暴雨来袭时,黄土沙子从排水沟流到林先生承包的1.2亩责任田中。林先生的责任田无法继续耕种。经有关部门评估,受灾农田的实际面积为411平方米(0.6165亩)。
事发后,京台公司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闽清县耕地统一年产值的标准,向林先生发放了2013年度青苗补偿款650元。
林先生对这个赔偿结果很不满意。他要求京台公司恢复受损农田的原状,并赔偿他误工损失和精神损失。遭拒后,他将京台公司告上法庭。
闽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京台公司应承担对受损农田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事发后,该公司实际支付了林先生受损农田在2013年全部经济损失。现林先生再要求对方赔偿,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该院最终判令京台公司应将林先生承包的1.2亩农田中受损的411平方米农田恢复原状。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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