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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委会公布2014福建消费投诉十起典型案例

2015-03-12 17:27:32  作者:王礼林  来源:福州新闻网
  

  案例六:农机效率不如宣传高茶农群体投诉来维权

  【案情简介】2014年初,消费者阙先生等11户茶农向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安科TD3茶叶色选机,每台总价人民币36万元,并签订了购销合同,按照合同要求,消费者都已先支付货款20余万元,约定等机器投入运行后再付余款。该色选机调试完投入使用后发现,生产效率以及生产精度低,难以达到经营者宣传所称的效果,严重影响了茶农们实际生产运作,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双方产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2014年6月3日,11户茶农向武夷山市消委会投诉,要求帮助处理解决。

  【调解过程及结果】接诉后消委会联合相关部委实地考察,并组织经营者福建区域代表、消费者代表进行协商。经调解,经营者代表表示将积极给予解决,在适当赔偿的基础上,为所有茶农的机器更换软硬件并调试达到正常运转。茶农表示同意。

  2014年8月8日,茶农代表到消委会反映前阶段情况:该厂商已经更换升级的设备仍然无法达到宣传标准,紧靠维修更换肯定无法满足使用。经营者承诺给予各茶农产品保修期延长1年,并给付每户茶农代金券1万元。

  消委会一直跟踪此案件进展,经多次电话沟通协商,经营者给出最后赔偿协议:1、将产品保修期延长为三年(从调解成功时开始计算)。2、尾款交付期限再延长9个月。3、厂家在2015年出春茶之前进一步完善设备。4、给每户茶农提供代金券提高至3万元,共计33万元。5、给各茶农机器更换了摄像头二层,在第一次调解后两个月内给予各茶农更新升级了机器,每台机器已投入近9万元,共计99万。茶农们前后收到经济补偿共计132元。大部分茶农都同意经营者的赔偿协议,并致电市消委会表示非常感谢。对于少数茶农不同意此调解结果的,市消委会建议其走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评析】根据新《消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之规定。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第五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茶农是弱势群体,茶叶收入为其主要来源,并且涉案金额较大,因此经过有关单位多方走访、调查,最终为茶农挽回经济损失大约共计132万元。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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