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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委会公布2014福建消费投诉十起典型案例

2015-03-12 17:27:32  作者:王礼林  来源:福州新闻网
  

  案例四:商家违约未提供商品消委会促退款15万元

  【案情简介】消费者李先生来电反映去年12月份在莆田市仙游县连天红家具公司订了一套家具,商家原先约定3个月内交货,后拖到现在被告知没有货了,商家已办理了退款手续,但直到现在还没退款,希望消委会予以调解。

  【调解过程及结果】2014年11月7日仙游县消委会盖尾分会通过电话联系消费者,了解消费纠纷情况,并与经营者联系核实。经调解,经营者同意退款。经回访,消费者李先生表示确已收到15万元款项并表示满意处理结果。

  【评析】依据新《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经营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供商品,理应及时为消费者退款。根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有关行政部门还可依法进行处罚。在此,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以预收款方式购买商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在预付款之前,要与经营者订立书面协议,协议中不得有对消费者权利不公平、不合理的现实,也不能有减轻、免除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条款。如果协议中有上述内容,则为无效协议,但消费者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第二,在协议中要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主要内容特别是质量等级约定清楚,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商品或服务的标的也是协议的重要内容。第三,在协议中,还可以约定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经营者则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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