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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消委会公布2014福建消费投诉十起典型案例

2015-03-12 17:27:32  作者:王礼林  来源:福州新闻网
  

  案例九:电动车轮胎脱落致伤消费者维权获赔一万元

  【案情简介】2013年8月20日,欧先生在罗源县松山镇陈样尧车行购买了一辆价值4000元的电动三轮车。8月26日,欧先生在驾驶过程中轮胎突然脱落,导致其膝盖骨裂。事后欧先生向商家索赔遭到拒绝。8月27日,欧先生向罗源消委会投诉。

  【调处过程】接诉后,罗源县消委会介入调查调解。

  根据《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经调解,车行退还欧先生购车费用,并赔偿10000元。

  【案例评析】新《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本案中,陈样尧车行提供电动三轮车给欧先生,负有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欧先生因骑该车行的电动三轮车导致了膝盖骨裂,陈样尧车行损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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