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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下半年展开 四类人可以参选

2015-03-31 08:16:42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3月31日讯 昨日记者获悉,全省第九届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将于下半年全面展开。省民政厅近日下发了《福建省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暂行规定》,突出6点改革内容。

  一是更加明确推广直选方式。我省2009年、2012年社区全体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直接投票率分别为17%和24%。此次《规定》以直接选举内容为主,明确规定了选民登记、候选人产生和确定、投票程序等全体选民投票的规范程序。

  二是更加注重保障选民选举权。针对城市人口流动性大、居住地与户籍地分开的特点,明确规定选民登记条件以人、户一致为基础的同时,对人户不一致、进城务工农民工、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等各类人员的选举权作出了不同规定。4类人员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要求参加户籍地社区选举的居民;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购房或租房居住满一年以上、符合选民资格条件,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居民;户籍和居住地均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工作的社区专职工作者或者由区(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选派到社区工作,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人员。

  三是更加注重细化和规范选举程序。居委会选举工作由选委会主持;选民登记在选举日的25日前进行,选民名单在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投票选举前应当推选产生新一届居民代表;所有提名名单在选举日的10日前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2日前公布;选举日前,允许候选人开展竞选,但选举日必须停止一切竞选活动;投票现场设立验证处、领票处、代写处、秘密写票处和投票处,选举结果必须当场公布。

  四是更加注重发挥居民代表会议的重要作用。选委会成员产生、选民资格确定、预选产生正式候选人、辞职、罢免提议、补选等,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决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五是更加注重保障居民民主管理权。本社区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代表提议,可以提出罢免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有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投票,并经投票的选民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

  六是更加注重营造依法有序的选举氛围。对破坏选举的,选民有权向区(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及时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福州晚报记者 邱泉盛 通讯员 林振)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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