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购车款后女子失联 男子发帖“缉拿”被判侵权
福州新闻网3月26日讯
核心提示
网络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开放式的交流平台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参与。与此同时,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究竟什么情形算不当“人肉搜索”?如何才算是在网上合法发布相关个人信息呢?本期说事释法精选了我省法院近期宣判的几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案例一
误以为对方骗钱 发帖“缉拿”被判侵权
2012年5月,厦门的张先生在网上得知晶晶(化名)准备出售一辆二手车。他联系晶晶看车,觉得满意,当即付了9万元购车款给晶晶。晶晶收钱后,说这辆车有一些违法记录,要处理好才能交给张先生,让他等一等。张先生同意了。
过了几天,张先生联系不上晶晶。在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里,他动用各种通讯手段,都找不到晶晶。
张先生十分生气,认定晶晶骗走了购车款。于是,他在猫扑网等网站上发帖“悬赏缉拿”,公布了晶晶的籍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车辆等个人信息。他还发帖称晶晶是“无耻的女人”。
帖子发布一个月后,晶晶现身了,并将车辆交付给张先生。但是,张先生在网络上发布的帖子仍在传播。很多人误以为晶晶是骗子,不少朋友对她产生了误解,原来的单位也将她辞退。
晶晶觉得网络上的帖子影响了她的生活,不得不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立即删除发布在猫扑网上诋毁她名誉的帖子,并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庭上,张先生说,网上这些帖子确实是他所发,但他是在无法联系上晶晶的情况下才采取这样的行为,完全是正当合法的。要不是他上网发帖,或许他至今讨不回车。
晶晶则解释,自己收到购车款后,工作过于繁忙,所以没有办法及时交车。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张先生在网上发帖,不仅公布了晶晶的个人信息,还使用了“无耻”、“悬赏缉拿”等侮辱性语言,在一定范围内确实对晶晶的声誉产生了不良影响。
对于张先生主张的因晶晶拒不交付车辆,其在猫扑网上发布相关网帖系私力救济的辩解,法院认为,该案可以查实的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晶晶拒不交付车辆的事实,而且,私力救济也应在法律允许的限度内通过合法手段行使。张先生通过在网络上披露晶晶个人信息、发起“人肉搜索”的方式要求晶晶履行合同义务,显属不当,他在取得所购车辆后的近两年时间里也未及时删除上述网帖。
法院认定张先生的行为已构成对晶晶名誉权的侵害。考虑到他在庭审期间已经删帖,因而对晶晶要求张先生删除该网帖的诉求不再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支付晶晶为取证所花费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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