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江地税局3名干部“关照”不法公司 涉受贿获刑
福州新闻网3月12日讯 台江区地税局干部林某、潘某和董某,违规给数家公司“开绿灯”,让其顺利骗取了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后这几家公司为他人代开金额高达380万多元的虚假发票。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对潘某等人判处相应的刑期。
2008年8月,福州海旺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旺公司”)向台江区地税局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因其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台江区地税局洋中分局未予以审核通过。
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周某(已被判刑)找到马尾区地税局的詹某(另案处理)要求予以帮忙。詹某向时任台江区地税局纪检组长的林某打招呼,要求他在海旺公司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环节上给予关照。林某碍于面子,就通过打招呼等手段指示时任台江区地税局洋中分局长的董某、时任台江区地税局税政科具体经办人的潘某给予关照、尽快办理。不久,海旺公司非法获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就这样,由周某实际控制的海旺、正韵、博利等3公司分别通过伪造材料从台江区地税局骗取了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后,3公司为人代开运输发票,并收取2.5%手续费。3公司以此方式开具了运输发票共38份,金额达380万多元,抵扣税款26万多元。
为感谢潘某、董某、林某给予的关照,周某先后多次送给林某中华烟以及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等物,送给董某现金和购物卡共计1.7万元以及中华烟等物,送给潘某现金和购物卡共计2.4万元以及中华烟、茶叶等物。此外,潘某等人还多次接受周某的宴请和娱乐消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董某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告人林某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潘某、董某有自首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董某、林某滥用职权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予以免于刑事处罚。
据此,一审法院分别判处潘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判处董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一审宣判后,潘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福州市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结果。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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