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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公积金交房租须备案 符合条件者3日内领证明

2015-01-05 08:53:16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1月5日讯 昨日,省住建厅下发《关于规范商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专门针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这一规定的注意事项进行提醒。

  福州晚报记者了解到,省住建厅于去年10月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该文件明确无房缴存职工在缴存地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管委会或管理中心规定的家庭收入比例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上一年度的房租支出,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及租赁期间缴交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申请时提交市、县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地税部门开具的上一年度的房租发票或完税凭证。已在申请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不提供收入证明材料,直接根据申请职工缴交基数确定其收入水平。每年可提取一次。昨日,省住建厅就其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事项作了解释。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提醒,房屋承租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并提交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租房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对符合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不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等要求的,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房屋承租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如果房屋承租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租房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另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及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有效凭证,禁止伪造、涂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张秀冰)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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