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发布 明年元旦起施行
2016-12-08 07:49:30 来源:福州新闻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命名或者挂牌市级、县级湿地公园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市重要湿地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投放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生物物种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投放物,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种植影响湿地生态安全的植物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破坏鸟卵,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繁殖、觅食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擅自移动、涂改、破坏湿地界桩的,由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处罚行为,属于市重要湿地保护范围内的,可以依法授权管护责任单位实施。
第三十四条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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