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发布 明年元旦起施行
2016-12-08 07:49:30 来源:福州新闻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科研机构以及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对湿地资源、湿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湿地的生态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及时汇总有关监测数据。湿地动态监测包括湿地面积、湿地利用状况、环境质量、野生动植物情况等内容。
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汇总湿地资源普查、动态监测以及相关研究成果、数据等资料,建立湿地资源档案,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湿地范围内制定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当核定湿地水体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浓度控制指标,并定期开展湿地水污染调查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发放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时,对含有湿地的不动产,应当注明湿地类型、面积、四至界址,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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