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发布 明年元旦起施行
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监督管理及其利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水体的地域,包括滨海湿地、湖泊湿地、河流湿地、沼泽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或者野生植物的原生地等人工湿地。
本办法所称湿地资源是指湿地及依附湿地栖息、繁衍、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和红树林等植物资源。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的综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湿地保护管理资金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日常工作由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
海洋与渔业、水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科学技术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一)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维护湿地生物多样性;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流、湖泊、水库等区域湿地的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城乡规划与湿地保护规划的衔接工作;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湿地依法登记,会同相关部门指导湿地开发利用;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展汇入湿地水体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监测、质量评估,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和评估结果,并提出湿地环境治理建议;
(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区域内农业生产的管理工作,减少因农业生产造成的湿地生态环境污染;
(七)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支持开展湿地保护、利用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应用;
(八)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在开展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拟定湿地名录、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制定湿地保护方案、监测评估湿地资源,以及在湿地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时,应当咨询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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