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释疑福建计生条例 顺产可享98天生育津贴
合法生育
产假最长都是180天
为了让产妇有较多时间恢复身心、哺乳和照顾初生婴儿,《决定》将原有的产假、照顾假优惠拓展到所有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即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158日至180日,男方照顾假为15日。
同时,为鼓励优生优育,《决定》将原有晚婚假时间的规定扩大至所有合法新婚夫妻,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15日,并明确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归国华侨和港澳台居民
生育有新规
在归国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的生育问题上,《决定》作出了相应的修改。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于该项规定。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于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计生奖扶政策有变动
《决定》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明确了相关奖励优待政策: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夫妻,除享受原本规定的奖励与优惠外,还可领取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费,费用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从生育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有关优待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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