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慈善法提交审议 不准个人网上直接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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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双重管理体制或将改变
提请审议的慈善法草案首次提出“大慈善”概念。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说明中指出,慈善有广狭两义,“小慈善”指的是扶贫济困救灾,“大慈善”的含义还包括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发展,环境保护等,只要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都属于慈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小慈善”逐步发展为“大慈善”。
此前,成立慈善组织既需要找到业务主管部门,也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实行双重管理体制。草案规定对此有所突破,双重管理体制或将变为直接登记。
草案规定,慈善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形式。
对设立慈善组织的程序,草案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背景
慈善法“难产”10年后首次审议
慈善法草案此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距离民政部最初提出慈善法立法建议已有10年。这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长足发展,捐赠总额从2005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1000亿元左右。事实上,民政部早在2005年就开始牵头起草慈善法。2007年8月,民政部主要领导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慈善法》草案已经民政部审议通过。两年后,时任社会福利与慈善促进司司长王振耀对外透露,慈善法草案已经递交国务院审议。但由于社会各界分歧较大,这份草案最终未能顺利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难产”近10年后,本届人大重启慈善法立法进程,2013年10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五年立法规划中,慈善事业法位列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确定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起草,“难产”的慈善法迎来转机。
2014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慈善事业立法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列出了立法时间表和路线图。当年年末,“2015年全国民政工作”视频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当天民政部官网发布消息称,2015年将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慈善事业法。时隔一年之后,慈善法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北京青年报记者 邹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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