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慈善法提交审议 不准个人网上直接募捐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30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委员长主持会议。会议首次审议了慈善法草案、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等,听取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国务院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药品注册分类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审议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等。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昨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慈善法草案的议案。首次提请审议的慈善法草案对网络募捐、诈捐、摊派或变相摊派等热点均有涉及。
焦点1 公开募捐
公开募捐需具备资格 个人不得擅自公募
草案区分不同主体募捐以及不同种类募捐,对募捐资格、方式及其程序分别作出规定,特别对开展公开募捐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草案提出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制度。规定: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经审查,没有发现其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草案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但可以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公开募捐,募捐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擅自公开募捐的轻则责令退还,不能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并对有关组织或个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草案还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行政管理区域内进行,但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
焦点2 网络募捐
网络募捐首次入法 数千家慈善组织可网募
网络募捐已是目前流行的方式,慈善法草案写入网络募捐,并对此予以规范。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在说明时指出,草案规定根据开展网络募捐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尽量避免重复募捐甚至网络欺诈等现象。
草案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在省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网站开展募捐。在设区的市和县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可以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建立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
王胜明说,这样规定的考虑是,在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规模较大,初步估算已有数千家,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开展互联网募捐的需要;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的慈善组织数量众多,大多数从事的是慈善服务业务,要求其在民政部门建立或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开展互联网募捐,有利于互联网募捐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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