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忘纳税"时间表" 房产公司未及时缴税罚补825万
【案例2】
项目投用后未缴所得税
房地产公司被处825万元“罚金”
厦门骏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09年通过竞拍,取得了位于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0年取得相关部门审批后,该公司开始动工建设L房地产项目,并于2011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开始销售。2013年11月,翔安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在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中,将该公司列入稽查对象。
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虽然该公司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13年,但2012年,该公司已经提前与购房者办理交付手续。“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的相关规定,该项目已经投入使用,达到了完工标准税务确认条件,该公司应及时结算完工项目的计税成本、项目实际毛利额并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税稽查人员表示。该公司并未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
在对该公司2012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重新审核调整后,翔安区地税稽查局最终共依法查补该公司企业所得税、滞纳金及罚款共825万元。
【提醒】
房地产行业
易发生涉税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增强按时进行纳税申报的意识,按规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和企业所得税项目完工汇算。”翔安区地税稽查局相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房地产行业因业务流程和税收政策的特殊性,纳税环节与应缴税种较多,容易产生涉税风险,因此该行业是税务部门征管中的重点行业,也是税务检查中的重点检查对象。
地税部门提醒,房地产企业应更加主动学习税收政策,自觉按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防范纳税风险。在税收管理上,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项目预售阶段,应预征土地增值税和按预计毛利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达到税法规定的条件后,应及时对整个项目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进行清算。
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义务,如果房地产企业未及时开展清算、办理纳税申报,除了应补缴相应税款外,还将被加收滞纳金,同时将面临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上述案件中的两家房地产企业就是没有把握好纳税的“时间表”、未按规定开展清算,最终被税务部门依法作出了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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