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忘纳税"时间表" 房产公司未及时缴税罚补825万
厦门日报讯(记者 陈泥 通讯员 黄建源)项目开发周期长、经营业务流程复杂、经济往来对象多——由于房地产行业的涉税政策有其特殊性,企业若未按法定“时间表”规范处理涉税事项,很有可能踩上税法“地雷”,加大纳税成本。昨日,记者从地税稽查部门获悉,由于未及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未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导致延迟纳税等问题,翔安区两家房地产企业近日被地税稽查局查处,分别依法被查补税款、罚款及滞纳金176万元和825万元。
【案例1】
拖延土地增值税清算
房产开发公司被查补176万元
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在日常征管中发现,位于翔安区的福建某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H房地产项目,早在2007年就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截至2011年6月30日,该项目的销售比例仅为81%。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相关规定,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地税稽查人员告诉记者。于是,2011年7月,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向该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H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清算,并报送相关资料。同时,税务人员也多次提醒该公司务必注意时限。
然而,在收到税务人员的提醒后,该公司却仍不断以“公司负责人在外地”,“财务频繁更换、材料不完整”,“税务师事务所工作进度慢”等理由为托词,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仍未提交清算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翔安区地方税务局对该司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纳税资料的行为依法进行了罚款,并将该公司移交翔安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立案稽查。
翔安地税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稽查后,对H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情况进行了审核,结果发现该项目还存在房地产开发成本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列支与项目无关支出、将期间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及未准确核算房地产开发费用等诸多问题。稽查人员根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对上述涉税问题进行了检查核实,最终依法查补该公司1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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