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取消商品房限购等措施不变 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
东南快报讯(记者 许才芳)昨日,东南快报记者获悉,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对外发出《关于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知透露,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稳定住房消费、支持刚性住房需求的各项政策,满足广大群众合理住房需求,结合福州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及预期形势研判,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执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函》,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件所涉及的优惠政策自2015年8月1日起继续执行,优惠政策有效期1年。
据悉,该《实施意见》推出改善宏观调控措施主要有:在本市范围内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同时还给予相关的契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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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本市范围内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措施
意见对首次和改善性购房需求予以切实保障,提供税收等优惠措施。在本市范围内取消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在全市范围内购房办理签约(网签)、贷款、产权登记等手续时,无需提供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房人偿清购房贷款后,再次申请贷款购房的,按首贷认定,金融机构在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方面按照政策规定的低限执行。
90平米以下首套房征收1%契税
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税率征收;面积在90-144平方米(不含90平方米)的,契税按1.5%税率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迁户,购买一套商品住房的给予免征契税,购买多套商品住房的,其购房款与货币补偿金额(含区位补偿、旧房补偿、货币补偿奖励、搬迁奖励等)等额部分给予免征契税。
超过五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意见指出,发展二手住房市场,个人转让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
住房公积金在确保资金安全和正常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公积金缴存职工首次利用公积金贷款的购房需求。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合理利用“公转商”、财政借款等融资方式,缓解公积金信贷资金压力。
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商业银行总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条件的开发贷款,及时发放,促进增加房地产市场供应。
各商业银行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落实好人民银行关于支持合理住房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压单、不压贷。异地购房者可以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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