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创新才能守住生态红线 国有林场和林区改革三问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了《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方案》和《意见》),针对国有林场林区面临的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等问题,《方案》和《意见》进行了新的部署。
国有林场林区应如何理顺管理体制,如何做好职工就业和社会保障,如何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坚守生态红线?对此,记者采访了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总站长杨超、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月华。
一问:改革能否让国有林场林区管理体制更顺?
20世纪50、60年代开始,国家在无林少林、荒山集中连片地区兴办以造林和资源培育为主要任务的国有林场。这期间,国有林场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基本上以国家和省(区、市)直管为主。90年代开始,国有林场进一步转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进入90年代后期,国有林场主要任务转为以森林资源保护为主,营造林和木材采伐等生产任务减少,林场富余职工大量增加,林场发展陷入困境,政策边缘化、职工贫困化问题十分突出。
“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管理体制不顺。国有林场虽然为事业单位,却长期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自收自支,得不到公共财政的支持,‘不城不乡、不工不农、不事不企’,大多数国有林场苦于‘找饭吃’,无法将主要精力集中到森林资源保护和培育上来。”杨超说。
杨超介绍,此次改革,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明确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并合理界定国有林场属性。将国有林场分为三类: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主要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等生态公益服务职责的,继续按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从严控制事业编制;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基本不承担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主要从事市场化经营的,要推进转企改制,暂不具备转企改制条件的,要剥离企业经营性业务;目前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原则上保持企业性质不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管护,或者结合国有企业改革探索转型为公益性企业,确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其属性。
“此次国有林区改革,关键在于厘清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各方面关系,推进政企、政事、事企、管办分开,健全森林资源监管体制,按照‘机构只减不增、人员只出不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分类制定森工企业改制和改革方案,通过多种方式逐年减少管理人员,最终实现合理编制和人员规模,逐步建立精简高效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王月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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