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 最低工资标准需报备
2015-03-13 10:32:33 作者:黄颖 来源:海峡都市报
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可以逐月申请,也可以定期申请,定期申请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有效期满后,用人单位仍无法正常生产、难以正常支付工资的,应再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劳动者工资标准,即按正常生产情况下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对于报备有效期长短的规定,漳州市人社局进一步提出:正常生产经营企业,职工工资支付困难的,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逐月申报;非正常生产经营或半停产状况的企业,可以按季度申报;原属国有、集体停产、关闭、破产企业的留守人员可以按年度申报。国有农场经营有困难的,可以按季度、半年、一年度申报。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相关新闻】
单位破产,无需再为员工预留10年医保费
昨日漳州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通知,调整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破产、撤销、解散、改制等用人单位需为退休人员预留10年医疗保险费的政策。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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