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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店面认购权被赖账30万元 买店铺得多长个心眼

2015-03-11 11:11:48  作者:黄墩良  来源:东南早报
  

  被告

  受欺骗才买店铺 真实价格低很多

  法院受理了李某彬的起诉。去年4月9日,林某红申请追加朱某茹、开发商作为案件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经审查,仅同意追加朱某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为何不再支付另外30万元购房款?林某红有自己的看法。

  林某红称,李某彬既不是该店面的原产权人,也没有取得该店面的认购权,实际上她是直接向开发商认购店面,与李某彬之间并不存在房屋认购权转让的事实,李某彬无权要求她还款。

  林某红还称,她是受林某瑜欺骗,才以4.9万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该店面。因为事后她才知道店面的售价为3万多元一平方米,两者总价相差几十万元。为此她还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的几十万元。

  法院

  认购权转让有效 买主得付欠款

  双方争来争去,焦点集中在李某彬和林某红之间的房屋认购权转让合同是否成立。

  经审理,法院认为,朱某茹向开发商认购店面,她又将该店面的认购权转让给李某彬。李某彬与开发商签订内部认购协议书后,有权取得购买单位委托开发定向销售房屋的资格,他委托林某瑜将购买资格转让给林某红,实质上是一种权利的转让。该转让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合同。

  虽然林某红主张林某瑜以欺诈手段,使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李某彬达成购房协议,但从林某瑜与林某红信息来往记录可以看出,林某红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仍愿意支付给林某瑜购房款,可见双方达成的购房协议,并未违反林某红的真实意愿,应为合法有效。

  从证据看,林某红确实仍欠30万元购房款,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林某红应偿还30万元欠款给李某彬,并支付相关利息。

  判决后林某红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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