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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租店面遭遇“三房东” 转让费险些打水漂

2015-03-17 10:41:24  作者:吴志明  来源:泉州晚报
  

  租店面遭遇“三房东” 转让费险些打水漂

  租房时应查看产权证及房东相关证件

  泉州晚报讯 (记者 吴志明 实习生 陈炼萍)吴某将店面出租给苏某,苏某又将店面转租给方某,方某又将店面转给李某,并收取了李某转让费。苏某知道方某转租后,以方某违约为由锁住了店面,李某遂一纸诉状将苏某、方某告上法院。近日,法院判处李某与方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方某应返回转让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苏某未经原房东吴某同意,将承租的部分店面转租给方某,转租协议应认定无效。而方某明知自己不能擅自转租或转让店面,仍与李某签订转让协议,该协议也应该认定为无效,方某应退还转让费用。

  不过,方某表示她只收到转让费用25000元而非38000元,李某则表示转让费中2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剩余的13000元通过现金支付,但当时方某并未打收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李某提供的双方往来短信可以体现方某对“收到李某38000元转让费的事实”并没有给予否认,故对方某辩称只收到25000元的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与方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方某应返还李某转让费38000元及利息。苏某与方某是租赁关系而非联营关系,因此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方某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

  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耀龙表示,目前租赁市场中,“二房东”、“三房东”的现象并不少见,房客(承租人)在租房时往往在未查看房屋产权证书及出租人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就直接与自称“房东”的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一旦出租人不是真正的房东,而是“二房东”或者“三房东”,则房客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将面临法律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遇到纠纷,房客容易遭受经济损失。

  林律师提醒,市民在租房时可以要求查看房屋的产权证书,并认真查看出租人的相关身份证件以确认是否为房东本人;如果出租人亮明自己为“二房东”身份时,市民需要查看原房东与“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看合同条款中是否有约定“允许承租人转租”等相关条款;或者要求“二房东”通知原房东房屋已经转租,让原房东出具同意转租证明;同时,记得让“二房东”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原房东与“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原件存档。此外,应注意房客与“二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承租过程中注意保留收款、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现金支付时,一定要记得让收款人打收条以防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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