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 福建省机关三公经费将定期向社会公布
2015-01-25 09:49:00 作者:郑意凡 来源:泉州晚报
经费管理
不得采购奢侈品
“三公经费”能否成为一笔“明白账”,广受群众一向关注。《办法》明确,各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制定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支出计划,不得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上述内容,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摊派、转嫁相关费用,并且要定期向社会公布。
各机关应当依法依规采购本机关运行所需货物和服务;需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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