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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下月施行 须定期公布三公经费

2015-01-16 08:20:34  来源:福州日报
  

  福州新闻网1月16日讯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下月1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全省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须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这是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的。

  《办法》对经费管理提出要求,各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将部门预算收入和本部门及其所属各预算单位合法取得的其他各项收入纳入部门综合预算管理,并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各机关应当采购经济适用的货物,不得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建豪华办公用房。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采购或者以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就各机关闲置、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办法》指出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实行统一调剂或者集中管理。无法调剂利用的资产,应当采取委托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等方式公开交易,处置收益上缴国库。

  《办法》还就公车管理出台了系列相关规定,指出省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拟订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法执勤类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要求各机关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同时,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办法》严禁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加强会议管理,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节省会议开支,严禁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福州日报记者 朱毓松)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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