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沧大桥一男一女先后要轻生 或涉寻衅滋事
2015-01-22 14:30:06 作者:刘承烺 来源:海峡导报
律师说法
福建理海律师事务所梁瑛律师认为:在公共场所以自杀为手段发泄个人负面情绪,影响公共场所秩序,可能涉嫌寻衅滋事。
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当然,这名醉酒男子与这位感情受伤女子的行为后果并不严重,他们的行为可能尚不构成犯罪。但从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他们的行为不仅造成车道封闭、道路暂时拥堵,影响了公共交通,同时动用十几名消防队员和民警介入处理,无谓浪费了公共资源。
建议当事人的亲友给予温暖与关心,协助当事人寻求心理医生的帮助,尽快走出情绪阴霾。
(记者 刘承烺 实习生 王倩倩 文/图)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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