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借条就能赢官司吗?还需要交付借款的事实凭证
2015-01-04 11:20:59 作者:吴志明 来源:泉州晚报
一审判决后,蔡某提出了上诉。蔡某的代理人周成铿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除了有借条外,还应证明借条已经生效。依据《证据规则》的规定,主张合同成立生效的,应当对合同的生效承担举证责任。
庭审中,尽管苏某坚称借款事实清楚,借条真实有效,一审判决正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支付给上诉人50万元的事实,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针对此种情形,周成铿提醒市民: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已交付的事实凭证,比如汇款单、收条等。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不生效的。
【责任编辑:伊宁倩】
您看完此新闻的心情是
-
鼓掌
0人 -
愤怒
0人 -
开心
0人 -
难过
0人 -
惊讶
0人 -
恐怖
0人 -
点赞
0人 -
蜡烛
0人
相关新闻
- 泉州汽车投诉一年涨三成 提醒:谨慎购买预订车(2015-03-19 10:05:08)
- 福州卓逡腾电子设代工陷阱 男子7500元押金被骗(2015-03-18 14:33:43)
- 福建消保委委员诉上海铁路局 因丢票被要求补票(2015-03-18 09:21:49)
- 45岁女子状告50岁情夫:同居期间他花掉我450万元(2015-03-17 14:16:22)
- 泉州:租店面遭遇“三房东” 转让费险些打水漂(2015-03-17 10:41:24)
- 微信男友“借”走女子64万 还与另两名女子交往(2015-03-17 09:33:52)
- 福网推荐
- 社会
- 时政
- 天下
福网视听
焦点关注
- 日新闻排行榜
- 周新闻排行榜
- 月新闻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