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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每年增两成 2014年达74907件

2015-01-01 09:46:54  作者:陈敏灵  来源:福州日报
  

  福州新闻网1月1日讯 省高院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我省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相关情况。记者从会上获悉,近年来,我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出现了“职业放贷人”群体、日趋高利贷化、案件审理难度加大等特征。

  案件年增逾20%

  通常所说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作为一方(如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其它组织之间)且相对方为非金融机构(即法人及其它组织不是金融机构)的借贷。

  这些年,受民间资金较为充裕,小微企业资金需求大,投资渠道、担保公司介入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我省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发。据统计,2012年以来,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上升势头迅猛,2012年~2014年,全省法院分别新收各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49741件、57182件、74907件,结案标的总额分别为203.84亿元、271亿元、333.48亿元,新收案件数年均增长20%以上。

  从受理的案件看,典当行、担保公司扮演了“职业放贷人”角色。这些市场主体通常以自然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但实为担保公司,甚至有的系“地下钱庄”等在背后操作、谋利。

  日趋高利贷化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进入诉讼程序的我省民间借贷纠纷约定的月息大致在1.5%至9%之间,且呈高涨趋势。有的出借人为规避利息不得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限制,既约定利息、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赔偿金;有的出借人定期将利息计入本金,要求借款人出具新的借条;有的借款人因难以承受高利成本压力,将借款用于投机经营,加剧了民间借贷的风险。

  而在全省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到庭的占相当比例,也发现一些虚假诉讼案件,少数借款人规避法律,通过虚假诉讼躲避债务或获取不当利益。此外,有的借贷关系转化为合伙、投资、房屋买卖或者民间“做会”,有的债务人以民间借贷形式非法集资,由于“问题借贷”案件增多,人民法院对借贷关系真实性、合法性审查难度增大。还有些案件中,借款人与实际收款人不一致,有的个人以“见证人”、“经手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各方对其责任分歧较大。

  切记4大要点

  年终岁首,正是民间借贷案件的多发时节,我省民间借贷行为较为频繁,对此,省法院提示广大群众4项注意。

  第一,借款用途要正当,借贷关系要合法。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诈骗等非法活动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要订立书面协议,并注意妥善保存。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往往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出借人就会因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第三,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现实中有的出借人为了确保利息回收,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根据《合同法》规定,出借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出借人违反法律规定,仍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的,则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向出借人支付利息。

  第四,发生逾期还款或付息情况时要及时催讨。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由此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福州日报记者 陈敏灵)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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