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物业出现“超期”服役 原定3个月1年还不走
2016-12-28 16:28:02 来源:北京晚报
“应急服务”不应超过3个月
应急物业服务究竟该持续多长时间?又是如何收费的?
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及其京建发603号文《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建设单位或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等原因,住宅物业项目不能维持正常物业管理秩序时,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提供应急物业服务。
组织应急物业服务前,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服务内容、服务收费、服务期限等相关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应急物业服务内容仅限于垃圾清运、秩序维护、二次供水、电梯运行等维持业主基本生活的物业事项,而应急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在应急服务期间,应急物业服务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收取,但物业共用部分的毁损责任由全体业主承担。
“所以,超过3个月应急物业服务应该依法撤离,尤其是当小区已经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时。”中物联盟总经理黄传炜告诉记者,应急物业企业是没有物业合同的,对于超期不撤出的应急物业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区县建委和北京市住建委负有依法处罚的权力,业委会可以举报到区县、市住建委执法大队,依法予以执法,责令退出。
“唱票时街道办和业委会代表不在场,是否可以作为决议结果不合规的依据?”对于古月园和街道办之间的争议焦点,黄传炜表示,这是不成立的,对以不在场为理由不予认可的书面指导意见,业委会可以依法行政复议街道办事处。
不过,对于应急物业按前期物业服务标准收费,黄传炜提出,这是街道办在前期公示中就已明确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无可厚非。
【责任编辑:燕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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