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竣工建设项目的财政结余资金应及时上缴市财政
2016-10-09 08:08:33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曾建兵
福州日报10月9日讯(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卢茜)近日,某市审计局在实施去年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时发现,某部门财政结余资金长期闲置未上缴,涉及到下属多个二级预算单位,发现已竣工决算建设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达320.77万元,已依法责令该单位将结余资金清理上缴财政。
该单位行为不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严格规范部门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通知》明确规定,各预算单位在办理年度决算时,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同步清理结余结转资金。连续结转2年以上的项目资金(包含基建资金)视同结余资金,应当在预算执行中或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统筹使用。没有主动编入部门预算的结余结转资金,财政部门将予以收回,统筹安排使用。已竣工建设项目的财政结余资金应及时清理上缴市财政。
某市审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责令被审计单位将已竣工建设项目的财政结余资金320.77万元清理上缴财政。
【责任编辑:林玮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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