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尾区公布首批“零酒驾”创建单位
9月29日上午,记者获悉,马尾区交警部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3年的“零酒驾”创建活动,并公布2020年第一批“零酒驾”创建单位、街道(乡镇)、社区(村),马尾区3家单位入选。其中,马尾海关获评“零酒驾”创建单位,亭江镇获评“零酒驾”创建街道(乡镇),闽安村获评“零酒驾”创建社区(村)。
据了解,为进一步巩固深化酒驾醉驾违法行为整治成效,马尾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全区范围开展“零酒驾”创建活动工作,持续推进“零酒驾”单位、“零酒驾”社区(村)、“零酒驾”街道(乡镇)等创建行动,通过示范引领、以点带面、辐射带动,营造全社会自觉抵制酒驾氛围,进一步提升市民交通安全意识,广泛发动社会力量参与酒驾醉驾群防群治,不断巩固提升酒驾醉驾治理成效。
活动期间,马尾区交警部门采取警企合作、警民共建的模式,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监督,有效提升市民自觉抵制酒驾参与度,扩大对涉酒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处震慑力度。
记者还了解到,继首批“零酒驾”创建单位、街道(乡镇)、社区(村)名单公布,马尾区交警部门将定期推送一批“零酒驾”示范单位。
据马尾区交警部门介绍,创建活动将采取联合行动,社会共治、加强执法、加大宣传、拓展监督等工作举措展开,针对涉酒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特点,交警部门灵活调整勤务时间和模式,将管理的触角重点向警力薄弱、酒驾高危的时段、路段进行延伸,不断提升酒驾醉驾查处工作的精度、准度。
下一步,马尾区交警部门还将组织力量,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严查严管力度,请社会各界给予积极支持,及时劝阻、举报酒驾醉驾违法行为。
交警提醒
马尾区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为了家人和他人的安全,酒后不驾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共同打造安全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酒驾醉驾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中规定:
■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酒驾醉驾处罚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6、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记者:薛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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