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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一企业状告当地国税局 国税局局长出庭应诉

2016-04-28 10:36:44  来源:海峡导报
  

漳州一企业状告当地国税局 国税局局长出庭应诉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沈家骏作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4月26日上午,漳州市芗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服漳州市国家税务局撤销行政复议纠纷案件。与以往不同的是,漳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沈家骏作为行政首长也出庭应诉,这是漳州市首次审理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一审行政案件。

  国税局暂缓办理企业出口退税

  此案中,原告福建汇鑫资源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因向漳州开发区国税局申请出口退税,漳州开发区国税局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相关规定,暂缓办理出口退税。原告不服,向漳州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漳州市国家税务局于2015年10月19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漳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作出的暂缓出口退税决定的行为以及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行为,并责成漳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按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定和流程办理原告相关出口退税事宜。

  企业不服状告国税局

  原告不服漳州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并起诉至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请求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公正行政复议决定,及时办理出口退税。

  “现在开庭!”随着该案审判长芗城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蔡伟中敲响法槌,庭审正式开始。当天的开庭,合议庭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请和答辩,组织案件双方提交证据,并相互发表质证意见。在进行了全面法庭调查,归纳案件的争议焦点后,合议庭组织双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合议庭将对该案进行充分评议,庭审结果择日进行宣判。

  行政首长首次出庭应诉

  法庭上,芗城区法院邀请省市税务局五十余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旁听该案庭审,有利于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更多地了解行政诉讼法律规定、法律程序、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程序、执法情况等,提高执法水平。

  据了解,去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为更好地适应新法的要求,芗城区法院积极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以破解以往行政诉讼中“民告官,不见官”的难题,也有利于消解群众原本存在的“厌官”、“恨官”、“惧官”的心理,有利于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定纷止争”的功能,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记者 林晓琪 通讯员 彭满荣 许雅燕 实习生 叶丽丽)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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