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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前未告知当事人 长乐国土资源局输官司

2015-07-09 08:03:07  来源:福州晚报
  

  福州新闻网7月9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在没有充分告知陈先生的情况下,对他处以行政处罚。陈先生提起行政诉讼。日前,福州市中院终审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要求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应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后

  当事人不服

  去年2月,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对陈先生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受理。同年3月,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以下简称“听证告知书”),并于同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文书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均交由长乐市江田镇江田村委会工作人员签收。

  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认定,2013年11月起,陈先生擅自占用江田镇江田村7269.8平方米土地进行填土,地类为耕地。他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陈先生应在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7269.8平方米耕地并对填土地块进行复耕,恢复土地原貌;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共罚14万多元。

  陈先生于去年9月15日收到上述文书。他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陈先生遂在去年底将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

  行政程序是否合法

  说法不同

  庭审中,陈先生提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长乐市国土资源局除了提供一份村委会有关他实施违法填土的证明外,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他的户籍是城镇户口,不能购买农村的土地,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在尚未查清涉案地块的使用人及他是否有实施违法填土行为的情况下便草率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此外,该局未依法履行告知程序。陈先生的家庭住址在福州市区,原户籍地址在江田镇友爱村,但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却将告知书等相关材料留置送达江田村委会,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

  长乐市国土资源局则反驳称:该局作出本案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群众举报,陈先生等人未经批准在江田村耕地上填土。因案件涉及的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江田村委会向该局出具证明,证实填土行为系陈先生实施。该局在填土地块现场进行了公告。公告期间,陈先生没有提出异议。该局此后作出“听证告知书”,陈先生拒绝签收,因而将该文书留置送达。

【责任编辑:钟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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