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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消委会发布2017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18-03-14 11:40:31  来源:福州新闻网  作者:邱陵
  

  案例九:新购电视发现为样机,讨要说法获双倍赔偿

  【案情简介】

  罗源县何女士于9月份在该县凤山镇某电器店购买一台价格为6000元的某品牌电视机。在使用一段时间后,电视机突然出现故障,何女士联系当地售后上门维修。在售后人员对电视机进行检查时,何女士才得知商家提供的是样机,并有样机的代码。何女士与电器店交涉,要求退货退款并赔偿,遭到拒绝。

  【处理结果】

  电器店称,何女士所购的这台电视机是由厂家发货,在收到货后就直接送到消费者家中,对消费者反映的这种情况并不知晓。随后,工作人员又联系了电视机厂家,厂家对事情的经过没有提出异议,并解释是由于售后发货时出现差错,将样机当作正品销售,表示愿意为消费者退货退款,或者升级电视等级,并赠送礼品。工作人员指出,电器店在进货查验方面未能严格把关,及时发现厂家工作上的失误,就直接将电视样机提供给消费者,其行为有以次充好之嫌。经调解,电器店为何女士办理电视机退货手续,退还货款6000元,并给予双倍赔偿1.2万元,共计1.8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电器店在未事先告知消费者商品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将样机当成正品提供给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是合法、合理的。

  另外,消费者购买的是新机,而电器店由于厂家售后原因,销售给消费者的却是样机,其行为涉嫌消费欺诈,消费者要求给予赔偿的合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但鉴于电器店认错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调解,最终消费者同意电器店以购机款的两倍进行赔偿。

  案例十:小孩游玩意外被撞伤,游乐场过失需担责任

  【案情简介】

  黄女士与小孩于11月11日晚在晋安区某大型商场地下一层进行游玩,经过广场时,被晋安区某游乐场经营的车辆撞伤。她及时将小孩送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撕脱性骨性。黄女士与该游乐场交涉,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3万元以及对游乐场所的相关防护设施进行加固,遭到拒绝。

  【处理结果】

  经了解,由于该游乐场管理上的疏忽,未能及时发现经营场所的防护栏出现缺口,导致场内的车辆从缺口处冲出,撞上了当时在护栏外的小孩,并造成其受伤。工作人员指出,该游乐场在防护设施方面存在安全隐患,导致黄女士小孩被撞伤,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双方在误工费赔付金额上存在较大差异,调解一度陷入僵局。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该游乐场一次性赔偿小孩的医药费、营养费以及护理费等1.1万元,黄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本案中,游乐场作为经营者由于管理上的疏忽,未能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造成黄女士的小孩身体被车辆撞伤,事实上已构成侵权,黄女士要求游乐场赔偿小孩的医疗费、营养费以及护理费等合理费用以及承担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应当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马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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