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消委会发布2017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七:出外就餐吃出异物,消保调处促成和解
【案情简介】
潘先生夫妇于8月4日傍晚到仓山区某小吃店用餐,消费金额为58元,在食用期间发现饭菜里有纸皮,当即就向服务员指出。当天晚上10时许,潘先生夫妇均出现腹痛等症状,经医院初步诊断为肠胃不适引起的。潘先生夫妇认为是由于该小吃店提供的食物不洁而造成的,就与小吃店进行交涉,要求赔偿,遭到拒绝。
【处理结果】
潘先生夫妇在向工作人员提供消费单据、医院处方等相关材料后,认为用餐后不久消费者就出现肠胃不适,是由于食物不卫生造成的,要求小吃店在支付相关医药费的同时,赔偿人民币5000元。小吃店负责人认为,消费者提出的赔偿金额不合理,不同意支付。工作人员指出,根据《消法》和《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食物不卫生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该小吃店赔偿潘先生夫妇2000元,消费者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本案中,小吃店作为餐饮服务的提供者理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而在饭菜中发现异物,说明小吃店在食品卫生方面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消费者向商家提出赔偿要求是合法的。由于商家提供的食物不符合要求,导致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因此消费者要求赔偿医药费等相关费用的合理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八:网上预订周边游套餐,用餐时间不符引争议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30日,曹女士投诉称,其于一周前在某旅游网络平台看到在推介福州周边游套餐,项目包括某温泉度假村入场泡温泉及中午自助餐,套餐团购价为每人168元,其中写明10点进场,11点半就餐,她当时就付款下单预订。在曹女士进入该度假村,临近中午前往就餐时,却被告知中午并不提供自助餐,而晚上的自助餐需要到下午2点才开放。曹女士对此不予认可,现场求助。
【处理结果】
该度假村解释称,其在网络平台上推出的套餐项目包括入场泡温泉加自助餐,但自助餐只有晚上才有提供,是由于消费者在预订时没有询问清楚情况造成的。消费者认为,该度假村的说法与网站宣传不一致,是在推卸责任,坚持要求按照网上宣传内容兑现提供午餐的承诺。针对双方争议的自助餐时间问题,工作人员向经营者宣讲了消法的相关规定,让度假村认识到在产品宣传上不够明确,造成消费者产生误解。经调解,该度假村同意免费提供午餐,曹女士表示认可。
【案例评析】
本案中,该度假村在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旅游产品销售时,未对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用餐时间等内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并以显著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而且消费者在下单预订后即与度假村形成合同关系,且网站上宣传广告的内容具体明确,足以认定为要约,属于合同约定的组成部分,度假村应按照该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因此,消费者要求度假村履行约定、提供午餐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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