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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借钱给老总未写借据 催讨不成法院冻结股权

2014-11-12 08:43:13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案例三:持借条原件讨债

  为何未获法院支持?

  2012年8月8日,洪明向好朋友陈康(均为化名)出具了一张借条,确认其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康借13.5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2013年7月3日,洪明向陈康的银行账户中转账46万元,并在“附加信息及用途”中注明:“借款2012年8月8日至2013年7月3日,本金13.5万元,利息2.9万元,茶场结算款30万元。”

  陈康并不认可洪明的还款。他认为,上述46万元系双方的其他经济往来。转账凭证中“附加信息及用途”中载明的事项,系洪明单方所为,未经自己确认,洪明实际上并未还款。如果洪明已经归还了这笔借款,理应向自己拿借条。自己目前仍持有借条原件,说明对方未还款。

  陈康手持借条原件,将洪明告上法庭,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

  庭审中,洪明辩称,上述46万元包含了诉争借款本息。因当时陈康在外地,基于朋友关系,他相信陈康当时口头承诺的日后会归还借条原件,所以没有催对方还借条,后来陈康一直不交借条。他已经还清全部借款,陈康的起诉毫无根据。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陈康虽提供了借条原件作为借款凭证,但他在被告洪明提供了还款凭证并做出合理解释后,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该笔付款系因双方其他的经济往来而产生,甚至未能做出相应的说明,因而对其借款未归还的主张不予采信。

  陈康既然认可收到洪明转账的46万元,该款项超出了其所诉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即使双方之间除本案借款之外还有其他的经济往来,只要其他经济往来尚未经司法机关确认,洪明就有权利选择并确定将该款项优先用于偿还本案的借款,而无需对方认可。因此,应当认定洪明已经偿还了诉争借款本息。对于陈康所述的双方仍有其他经济往来,若洪明未履行付款义务,陈康可另行向其主张。

  据此,该院驳回了陈康的诉请。

  (福州晚报记者 陈鸿星)

【责任编辑:黄新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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